學生專區

重要期程表

課程名稱 提出申請 撤銷申請 口試日期 畢業證書登載月份 辦理離校
暑期學期 6月-9月 6/1-8/31 9/30前 7/1-9/30 9月 10/31前
第一學期 10月-隔年1月 10/1-12/31 1/31前 11/1-1/31 1月 2月底前
第二學期 2月-5月 2/1-4/30 5/31前 3/1-5/31 5月 6/30前
  • 1

    確認指導教授

    1. 申請時間:EMBA學生於入學第一學年第二學期(2月1日至5月31日)結束前確認指導教授並繳交指導教授同意書至EMBA辦公室辦理。
    2. 論文指導教授每屆可指導論文之學生數以當學年度入學人數5人為上限。有特殊狀況需經EMBA委員會審定同意後始可提出申請。
    3. 論文指導教授應為本院專任助理教授級以上,或曾於本班授課且符合以下資格之一者:
      (1) 有部頒助理教授、副教授或教授證書者;
      (2) 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助理研究員、副研究員或研究員者;
      (3) 獲有博士學位,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。
    4. 有特殊需要須請本班兼任教師擔任指導教授,且其條件未符合第3點所列資格者,必須與本院專任教師擔任共同指導,共同指導名額以0.5計算。共同指導學生人數,以不超過2人為限。
    5. 研究生更換論文指導教授,需經更換前、後之指導教授及執行長同意。
  • 2

    論文撰寫

    1. 請與指導教授定期討論方向、修正內容。尚未選定指導教授前,由班導師負責輔導。
    2. 需完成學校規定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之課程及測驗。
  • 3

    畢業資格審查

    1. 至少應已修畢30學分(不含論文學分)且論文初稿完成經指導教授同意後,始得提出論文口試申請。
    2. 已完成6學期之學籍註冊與繳費。
  • 4

    論文口試申請

    1. 申請時間:應於一年兩梯次之申請期間內提出申請,且至少於口試前1個月提出。第一梯次申請時間:每年2月1日至4月30日;第二梯次申請時間: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。申請未核准前,不得進行論文口試,逾時者延至下一梯次提出申請。
  • 5

    寄送紙本論文與口試委員聘函

  • 6

    論文口試

    1. 口試時間:論文口試每年舉行二梯次,於第一梯次期間內提出申請者,最晚應於當年5月31日完成口試;於第二梯次期間內提出申請者,最晚應於隔年1月31日完成口試。
    2. 口試委員:至少3人,其中論文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,由論文指導教授建議口試委員人選,並與學生確定連絡口試委員相關事宜。其中校外委員(含本校兼任教師)需達1/3以上(含1/3)。相關規定依本校「研究生博士暨碩士學位考試實施要點」辦理。
    3. 口試撤銷申請:已申請論文口試之研究生,若因故無法完成論文口試,已申請論文口試之研究生,若因故無法完成論文口試,應於當學期撤銷申請截止日前提出撤銷。逾期未撤銷亦未舉行口試者,以一次不及格論。若屆最高修業年限(4年)者,不得延期口試;未能於最高修業年限前完成論文口試者,勒令退學。